根據 NCC 低功率射頻裝置技術法規:
第十二條
任何公司、行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,加大功率或變更原始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
第十四條
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